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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释法丨准确识别和处理忽视和损害群众利益的

中国经济网版权所有 中国经济网新媒体矩阵 网络广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京ICP040090) 明释法丨准确识别和处理忽视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2025年11月12日 07:4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管理委员会网站 人的生活中没有什么是不值钱的,枝叶总是与情感联系在一起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成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看重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幸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工厂对人民的感情,了解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带头走群众路线,体现对群众的关心、对群众的热爱。在履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时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切实做好事、办实事、办难事,及时做好事、办实事、难事难办。 2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对不浪费、乱作为、慢作为、失当行为以及其他无视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适当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人员和领导责任;符合政策规定,破坏党群关系、干部群众关系的;【纪律史】条2003年条例第131号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涉及劳动问题的,人民群众的其他重大利益问题可以解决而不能解决的”,对党、国家、人民利益和公共财产造成较多或者较大损失的,必须给予相应处罚。将前条中的解决的“按照规章或者有关规定可以解决但不能及时解决的”修改为“可以按照规定或者有关规定解决,但不能及时解决”,表述更加全面,并增加第(二)项至第(四)项。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2023年《规定》修改时,表述“行动迟缓”、“行动错误”、“解决好人民群众的事情,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违纪行为的构成】 1、违反规定 首先必须存在不作为、随意行动、行动迟缓、错误行动等客观行为。本条共分五项,设定以下情况。一、涉及劳动、生活等问题对于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按照规定或者有关规定可以解决却没有及时解决,造成不作为、效率低下,造成恶劣影响。这主要是指一些党员干部不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在岗位上不搞政治活动,“面子上有光鲜亮丽”,但“事仍难办”,尽管群众努力了却无动于衷。“涉及生产生活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改制、征地、城市拆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群体性问题。本法要求“能够解决的问题” “按照规定或有关规定处理但不能及时解决的。”实践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生产生活缺乏政策依据或政策规定不允许。此类问题不解决的,不能以违纪行为予以处罚。二是单纯地按照政策迎合群众要求、突破底线,破坏党与群众、干部与群众的关系。 《新形势下政治生活的诸多原则》规定,“抵制官僚主义,着力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简单化应对、推卸责任、专横跋扈、迷恋特权等问题”。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不关心群众诉求、不尽力而为。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还强调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进行被动回应,不适用于不符合政策的诉求。三、群众态度广告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是否对待情感依赖,是党员干部是否具有坚强党性、强烈使命感的重要标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制办编制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读》认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自以为是‘官’,方法取悦群众,难以进入,面目难看;有的工作方法简单崩塌,对群众专横。”表面上看,这似乎是工作问题。行为,但实际上是官僚主义和特权观念造成的。在实践中,要准确理解,避免一概而论。该人无法轻易识别一个人是否具有仅仅因为他“没有笑容”或“回答简明扼要”,就“态度恶劣,简单粗鲁”。关键是看他对群众的真实态度,有没有造成不良影响。不要断章取义并轻易下结论。四是搞弄虚作假,欺上欺下,损害群众利益。这主要是指一些党员干部责任意识淡薄,政策执行混乱无序,做虚假报告欺骗上级和群众。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踏实做事,对上级负责,对下级负责,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党员干部向上级撒谎。绩效报告或覆盖工作中出现失误和失误,有的逃避公共管理,在村务管理中删除、更改财务信息,损害公共利益,必须严肃解决。五是其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如不作为、乱作为、慢行动、错行动等。这是一个笼统的条款,但也是有标准的。你不能把所有的东西都放进去,这会导致决定的泛化。 “不作为”多是教训自己不履行职责,如擅离职守、不关心该做的事、不做该做的事等。 “不合情理的行为”主要是指不遵守规矩、不遵守纪律、不依法办事,或者越权行事,如做不该做的事,损害群众利益。 “慢动作”主要是指表面上人们在执行公务但实际上,他们反应简单,办事缓慢,效率低下,拖拖拉拉,拖延时机,能及时处理的事情一拖再拖,遇到急需的问题则观望。 “假作为”主要是指表面上积极为群众解决问题,实际上只是装模作样,发表表面言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二是必须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党群关系、损害群众利益等后果。 “破坏党与群众、干群关系”主要是指破坏党的形象,破坏人民对党的信任,影响党与群众、干群关系。 “损害业主利益“扰乱群众劳动、生活,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这些后果必须与党员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是浪费干部、行动不规范、行动迟缓、动作错误。必须综合考虑多因多果。只有不当行为而没有这些后果的,不适用本条规定,但因作风纪律问题“重大、可能”,根据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例》规定,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训诫、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对情节严重性的认定,一般考虑耽误工作和人民生活的程度、造成损失的大小、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时间等因素。第三,责任主体是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要按照规定,准确区分直接责任人员、主要领导责任人员和重大领导责任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直接作出无望、行动不规范、行动迟缓、行动错误等无视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的决定,并交给具体执行人员执行的,党员领导干部仍要承担直接责任。 2、责任 这种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党员干部在解决群众问题时明知群众的要求可以按照规定或者工作方法得到解决,或者隐瞒真实的工作情况等。如果没有客观主观,就不能认定为恶意。该学科的制定。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群众办事与办事占别人便宜的区别。首先,客观行为不同。本条规定的行为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例如按照规则或相关规定能够解决问题但未能及时解决的;但刁难群众、占人便宜,必须通过行动来实现。其次,情节和相应处罚程度不同。该条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最高程度为留党察看。对于刁难群众、利用他人的,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处分,最高级别是开除党籍。第三个是主观的故意的差异。这一规定主要针对没有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首要目标,管理上“懒”、“忽视”、忽视群众诉求的党员干部;并刁难群众,利用群众。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者依照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单纯满足群众诉求,达到“吃”“得”“要”目的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财物“吃”、“拿”、“提”弄的数量相当大,也可能涉嫌受贿。与诈骗、欺骗上级、隐瞒下级、不按规定报告重点事项的区别。一是违法对象不同。本条第(四)项该条适用于与群众打交道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按照规定要求请示、报告重要事项,破坏党的组织体系,是对党不忠诚、忠诚的表现,违反政治纪律。二是客观方面不同。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基本事项的,客观存在不请示报告基本事项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等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报告。本条第(四)项并不要求存在此类请示、报告事项,但存在弄虚作假、欺骗行为。车和车的区别吃饭、向上级撒谎、向上级隐瞒信息,以及不报告或实际报告工作行为。首先,侵权对象不同。本条第(四)项侵害群众利益的;未按党的举报指示和制度要求举报或者如实举报工作违法行为的。其次,它们在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条第(四)项虽然采用欺骗、欺诈的手段,但既可以欺骗上级,又可以向下级隐瞒真相;不报告或者如实报告工作,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时隐瞒真实情况,干扰上级决策部署。 。 (编辑: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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