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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入选第二批学术期刊名单
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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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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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课程教育研究 | 字数:7106 | 阅读:

  【摘要】我国法律专业硕士“协同培养”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部分做法,为我国培养法律专业硕士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的“协同培养”模式普遍存在不少问题,如“双导师制”流于形式、教学和实践环节融合不够、培养单位与实习基地的监管有待加强等。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协同培养”模式的路径,包括充分发挥双导师制的作用,提高双导师对教学和实践环节的相互参与度,建立双导师遴选、考核、奖惩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等。
  【关键词】法律专业硕士  “协同培养”模式  双导师制
  【基金项目】2019年度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律硕士‘协同培养’模式研究”(112517012) 。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1)07-0034-02
  国务院于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革新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提出,要推进产学结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201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应“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聘请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教学及培养工作”。“双导师制”成为法律硕士培养的基本模式,许多学校也聘任实务部门的人员担任法律硕士的校外导师,随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研究的热点也集中在“双导师制”上。[1]但目前法律专业硕士培养模式存在诸多弊端,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否则难以适应大规模法律专业硕士培养的现实需要。
  一、“协同培养”模式的域外借鉴与国内提出
  西方国家法治理念传播较早,而研习法律是进入西方大学的捷径之一。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其培养目标完全是以法官为中心,基于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德国法学教育一直以来重视法学基础研究、注重法学科研人才的智库建设。在欧洲一体化以及日益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下,法律行业分工逐渐细化,整个社会对法学应用型实务人才的需求呈增长趋势。在此背景下,德国的法学教育向法学理论学习研究与法律职业实用型人才培养并重的模式延伸。由此,德国对法学教育方法进行改革,改变了以往案例教学课“法官思维”授课模式,提升学生提出与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全程参与,将所学知识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进行深化理解。[2]
  澳大利亚采纳了美国、英国等国家的普通法系,其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与大陆法系迥然不同。其基本做法是,通过对法律大量判例数据的研习,来提升法学研究生的整体逻辑思维、文书写作、判别疑问等能力。教师在课堂讲授时,让学生了解分配的案例,学生要先准备好案例程序:约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法律辩护等;课程主要的讲授方式分为常规课和集中强化课,可以大大增强法学研究生整体逻辑判断能力和应用实务能力。澳大利亚的法学研究生教学模式更多地采用启发、提问、研讨、辩论等形式,开发法学研究生“律师思维模式”,为澳大利亚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提供保障。[3]
  中国法律专业硕士是仿照英美法系国家Juris Docter的做法而设置的专业学位[4],但其教学方法依旧沿袭传统的大陆法系教学方法,主要以教师讲授课程为主,教师课程授课缺乏师生和生生互动及研讨环节,学生实践环节只是形同虚设。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各培养单位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6个月。近年来,虽然众多高校针对这一现状进行了培养模式改革和创新,尤其对“协同培养”模式进行了积极探寻,如不少法学院校也积极开办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写作等研讨课程,加强实习实践共建基地,构建与公、检、法、政府等部门“基地互通、资源共用、人才共育、成果共享”的激励培养机制模式等,然而,多年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实践表明,法律专业硕士的应用能力还远没有达到培养目标,这与当前所采取的协同培养模式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
  二、当前法律专业硕士“协同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雙导师制”流于形式
  目前,许多高校的法律专业硕士培养采取的是校内外双导师制,但实际成效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校外导师业务繁重,无暇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指导。对于校内导师来说,他们除讲授法律专业硕士和承担本科生课程之外,部分导师还担任学院行政职务或兼职律师职务等,以至于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学位论文写作和综合素质培养。对于校外导师而言,他们大部分来自政法部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这些校外导师平时工作十分繁杂,他们与学生之间的接触不多、交流不够,几乎无暇顾及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践实习和学位论文写作,导致法律专业硕士“双导师”制形同虚设。正如王利明教授所提到,有些院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流于表面,所聘请的校外导师只是挂名,并不实际参与教学活动,而这些校外导师分身乏术,不能够将足够的精力投入到教学中。[5]
  (二)教学和实践环节融合不够
  在“双导师制”培养模式中,校内外导师的分工相对比较明确。对于校外导师而言,其主要工作是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法律实务经验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对于校内导师,则主要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和理论研究创新的能力。但这两者是相互融通的,所以需要校内外导师共同协助来培养。然而,在实际的培养工作中,校外导师可能很少甚至完全没有参与学生的理论教学环节,甚至呈脱节状态;相反,校内导师往往只负责完成理论教学,对学生的实践教学可能不闻不问,致使教学和实践呈“两张皮”现象。校内外导师工作职责的明确划分,但也会导致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半亩地”,由此影响了学生的整体培养效果。正如有学者所言:“许多学生毕业到实务部门后,至少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处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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