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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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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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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课程教育研究 | 字数:7324 | 阅读:

  【摘要】大学生因自身法律知识淡薄,违反法律法规的事件不断发生,法治觀念和规则意识薄弱会导致一个人自制力和自控力的下降,影响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在高校的教育中,对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培养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当下大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现状、存在的弊端,以及对策和路径上进行分析总结。从而加强大学生自律自控的能力,达到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
  【关键词】大学生  法治观念  规则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20)44-0019-02
  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青年大学生是建设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力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规则意识的养成,对社会、学校及学生自身有着重大意义。
  一、分析现状
  大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研究,在国内有很多学者做了研究,人们也越来越意识到了对于大学生的重要性,他们多从研究的意义、现状、成因、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刘作翔在《法律文化理论》中对法治观念进行解释,法治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是一种价值的体现,是一个能够统摄社会全部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的综合性概念。在法治观念研究现状方面,多认为大学生有法律意识但观念淡薄,有法治观念但不予执行,观念模糊易走极端。乔恩·威特指出“规则作为一种社会文化,是指我们所共享的行为准则一旦被共享,规范就会为我们提供理所当然的指导,去决定可能做出的行动与互动。我们所做的事,无论公事私事,都是由约束我们行动的社会准则指引的。”当代大学生处于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诱惑易造成上网成瘾,多认为规则意识参差不齐,要么自律性很强,要么自律性很差,知行不一。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观念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笔者认为,人民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同时,出现了道德的滑坡。人民的道德素养和法治观念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对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社会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基本建成。
  但是在学法守法的过程中,大学生普遍存在法治观念淡薄的情况。根据调研发现,在高校学生社团组织方面,社团协会中涉及法律的社团只有几个,这些社团开展与法律相关的活动也较少,大部分是在国家宪法日期间开展普法活动。由于互动性、传播性等原因,学生接受度和参与度不够;在学院特色活动方面,法学类专业的学院有“法律俱乐部”、“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但是由于开展活动的形式、内容不够活泼新颖,导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课程开设方面,供全校学生可以选修的法律类课程很少,即使学生想去学习,但由于学生多而课程少,出现“僧多粥少”的尴尬情况。从而导致了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法治观念淡薄。
  (二)规则意识薄弱
  学生经历了紧张的高中步入了大学,在各个方面有了松懈。在心理上放松,部分学生开始沉迷网络游戏、看小说、逃课、晚归等,这时候辅导员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进行正确的引导,学生会以为“没事”,从而导致了对规则的意识不够。在思想上不重视,由于高中和大学管理模式的不同,一部分学生放松了学习。例如在需要外出实践环节,学生认为参观学习不重要,甚至不去,从而导致实践环节的必修课挂科,更有可能会影响到不能按时毕业。在态度上不够端正,部分同学没有认清事情的重要性。例如在考试过程中夹带小抄、窃窃私语,,用投机取巧的行为获取高分。宁愿不认真复习,觉得不会被监考老师发现,也要冒着被抓到就是记过以上处分和没有学位证的严重后果去作弊。心理上的放松,思想上的不重视,态度上的不端正,对校规校纪、学分学籍的不重视不理睬,进而导致了大学生规则意识薄弱的现象。
  (三)不会运用法律、规则
  随着国家法治政策的加强,学生对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是据调查发现,理论知识的增长并没有完全投射于实践行为上。例如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有同学作弊,没有及时制止并举报;在上课学习中,有同学迟到、早退、旷课,没有告知辅导员;在超市购买的食品过期,不予理论;室友喝酒并晚归会帮着一起瞒着辅导员;看见聚众打架斗殴也不报警等情况。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素质提高,没有转化到用法上,要用所学到的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体步骤还不统一,普遍存在不会用法的实际情况。
  三、成因分析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它们既对立又统一。如果学生个人和家庭归属于内因,那么学校和社会环境就归属于外因。
  (一)内部因素之个人和家庭
  内部因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起决定作用。
  家庭是一个人自出生以来接触的第一个环境因素,“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生活组织。家庭环境对人的影响是巨大的。家庭是人社会化的第一块基石,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个孩子从降生到完全独立地进入社会,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教育在人的思想品德和心理形成中,起着奠基作用。”习惯的养成离不开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影响,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培养从小开始,耳濡目染。法治观念高规则意识强的父母及良好的家庭氛围对学生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养成起着促进作用。反之则阻碍作用。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内部因素关键在于自己,任何事情的成功离不开自己的努力。虽然家庭环境和父母教育影响了学生本身,但在同一个家庭中父母教育家庭环境一致的情况下,孩子形成了不同的性格特点、习惯、纪律法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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