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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类别:纯教育、G4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2095-3089
国内统一刊号 CN 15-1362/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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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刊投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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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课程教育研究 | 字数:7323 | 阅读:

作者:李兰
  【摘要】《经济法概论》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能够掌握和运用经济法律基础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并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分析该课程的教学现状及总结教学中存在的困惑,提出相应的教学改革路径措施,力求进一步提升课程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经济法概论 教学 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04-0241-02
  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的开设,是为了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应用型人才。但是,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经济发展,该门课程传统的教学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和满足人才素质的需求。因而,需要在教学中创新教学理念,积极探索教学方法,使该课程的教学更加合理完善,课程的建设更符合可持续发展之要求。
  一、《經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现状
  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主要面向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经济学等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开设。本课程是一门专业基础课程,体现了基础性和实用性。该门课程的授课时间一般为一星期2学时,一学期共32学时左右。目前授课方式普遍采用传统面授式教学,以理论性较强的各类《经济法概论》教材为教学内容而展开。课程采用期末闭卷考核形式,学生最终得分为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的结合,其中卷面成绩所占比例在60%-70%,而平时成绩则主要基于学生考勤、课堂表现、课程作业等情况而有所不同。从最终考核所反映出的教学效果来看,往往和教学预期存在一定偏差,主要表现为学生对该法律类性质课程的记忆力与理解能力的负担较大,使得基础性的知识点没有掌握,对法条一知半解,也欠缺实际应用能力,教学成效并不理想。
  二、《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困境
  基于《经济法概论》课程在教学中投入与产出尚不成正比的情形,应对目前该课程进行教学反思,以归纳出以下存在的教学困境:
  (一)教材选用方面
  教材是学生在课程中获得系统知识、进行学习的主要材料,也是教师进行教学的主要依据。目前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并没有一本统一适用教材,绝大多数都采用各自院校教师自编教材或经济管理类“十二五”规划、核心课程教材等。但无论是哪一种教材,普遍存在的问题有:1.教材内容的编写上,章节较多,使得当前仅有的学时无法涵盖教材所有内容;2.基于“概论”课程性质,教材中每一章关于一部分法律的概述都是泛泛而谈,无法深入和细化;3.教材的更新缓慢,实践中有许多已经变动修改的法律条文不能及时在教材中予以体现。例如,近年来我国《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经济法体系中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已做修改,但很多教材却没有及时更新,无法适应授课需要。
  (二)教学内容方面
  《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内容方面的适用性和针对性不够显著。虽然该课程的设置是面向经济管理类专业,但各个专业的需求和要求有所不同,因此若对不同专业统一沿用范本式教学大纲和教案,将无法体现教学侧重点上的差别。另一方面,一般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仅在大一时期学习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与“法律”有点搭边的课程,对于法律基本知识的储备非常薄弱,这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内容时,有一定的难度,达不到知识的融会贯通和层层递进。
  (三)教学手段方面
  目前高校《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模式,大多还是沿用基础理论类课程单一的授课方式,即教师讲授+多媒体相结合的方式。教师围绕PPT枯燥地说念法条和知识点,学生死记硬背,课堂互动少、参与度和兴趣度不高。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大环境下,大学生法律观念、法律思维的培育和养成,这种传统的教学手段和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经济法概论》是一门综合性运用课程,且与社会生活的关系也非常紧密,这就要求教学手段应体现多样性和实践性,并能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学以致用。
  (四)教学效果方面
  在“应试教育”的传统观念背景之下,学生学习的关注点在于考试结果,只要顺利通过课程考核,拿到课程学分就是他们学习的目标和要求,而对课程本身的重视度和关注度并不高。通过一学期的授课,学生往往只在期末时采取“临时抱佛脚”式复习,对知识点只能是短暂的记忆,而没有真正的理解和积累,更没有自身法律素养方面的提升。例如,试题中的案例分析题,学生往往不能答出要点,也没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作解释,可见其缺乏基本的分析能力和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素养和能力的开发均没有在教学成效中得以体现。
  三、《经济法概论》课程的教学探索与创新
  (一)调整课程教学设置,力求科学合理化
  首先,对于教材的选用,应体现法律知识的基础性和实用性。以教学和需求相结合的理念为指导,在此基础上更偏向于选用编写课后思考题与练习题的教材,为学生巩固课堂知识提供快捷、方便的途径。
  其次,对于课程的培养计划,应适当提前。以我校为例,本校学生开设这门课程的时间跨度相差很大,因专业不同从大一到大四都有计划安排。但作为一门基础课,应是普及法律常识、帮助学生培育和养成法律观的最基本教学作用而存在。若把该课程的授课安排在大三或大四,学生正是即将或已经步入社会的阶段,此时才开始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显得有点仓促,且距离前文提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时间也已相隔几年,不利于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基础知识授课体系。因此,将该课程计划安排在学生大一至大二期间较为适宜。
  再次,对于授课的教学内容,应更多地包含经济法理论体系。没有充实的理论知识储备,学生必然会缺少法学基本素养,以至于诸如“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个专有名词都会混淆。同样,没有基础理论讲授的案例教学与指导,学生听起来也会觉得思路不清、条理不顺,无法从法理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对此,经济法理论体系应有经济法学部分内容,并以与现实生活关联密切的经济法与商法相关法为主,在此基础上根据学生专业需求不同做一些区别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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